輔導-志工園地
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一、本章程依據志願服務法、新北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及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輔導及管理要點訂定之。
二、本校志工團體定名為「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三、本隊隸屬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為校務推展組織之一,不對外行文。
四、本隊謹守中央法規之志工服務倫理守則,以結合學區內之人力、物力資源,義務協助學校推展校務為目的,志工隊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隊隊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莒光國民小學。
六、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維護學生上學、放學之安全。
(二)協助學校輔導學生特殊行為、課業及各項愛心服務工作。
(三)協助學校圖書、教具之管理、維護。
(四)協助學校環境美化、資源回收等事宜。
(五)協助學校有關學生健康保健之各項工作。
(六)其它有關學校需要支援之事宜。
第二章組織
七、凡志願在本隊擔任志工者,須至輔導室報名,經分工確定到各組服務執勤,並經學校發給志工證後,成為本隊隊員。
八、本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均由全體隊員選舉產生,並以選舉時子女在莒光國小就學者為原則;隊長、副隊長下設行政二人、財務一人、文書二人等行政幹部,由隊長以現任隊員聘任之。
九、隊長綜理本隊各項工作、指揮本隊所屬各項組織及主持志工各項會議;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缺席時,代理其主持隊務。
十、隊長、副隊長任期一年,連任以一次為限;隊長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隊長互推一人代理至任期屆滿。
十一、隊長、副隊長卸任後,得由新任隊長聘請擔任榮譽隊長或顧問,任期一年。
十二、各服務組及導護崗哨依學校校務推展需要設置,每一服務組及導護崗哨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由各組隊員推舉產生。
十三、組長、副組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各服務組及崗哨之志工人數不滿10人時,得和其他相關組合併,其合併與否由學校決定。
第三章會議
十四、本隊每年召開一次志工大會,由隊長召集之,各組組長、副組長由該組出席人員推舉產生,會中除進行財務報告外,並得進行工作檢討及建議,建議案經志工大會討論,達成決議,送交學校參考,學校得派員列席指導。
十五、本隊每月得召開一次幹部會議,幹部會議由隊長、副隊長、行政幹部、各服務組及各崗哨組長組成,商討各項事宜及規劃隊員進修聯誼計畫,由隊長召集之,學校得派員列席指導。遇重大事務或活動,以書面或口頭報請隊長核可後,得加開臨時會議。
十六、榮譽隊長及顧問得列席幹部會議,唯不參與表決。
第四章經費
十七、經費之來源以義賣、社會捐款、學校及家長會贊助、基金及其利息或其它收入經費為主,其餘為本隊隊員、社區人士及機構之捐助。
十八、經費之動支均須經幹部會議議決通過行之,並應檢據核銷。
十九、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
二十、本章程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及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